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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问题的通告

发布人:8718政策咨询服务交易平台 发表于 2010-04-12 00:00 阅读次数:3057 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基数确定原则和范围

   (一)缴费基数确定的原则

    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08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二)缴费基数核准范围

    参照上年我市相关统计资料及政策规定,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基础上,分类按下表予以核定:

政策参数
缴费基数范围
适用的社会单位
对应的社会保险险种
全部职工上年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300%
1439元—7194元
按企业单位申报的用人单位
(含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全部职工上年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300%
1919元—7194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养老保险
全部职工上年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
1439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
全部职工上年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不足60%
960元—1438元
按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各用人单位
低标准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850元
各用人单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439元
各用人单位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1439元-7194元
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办法

   (一)单位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

   从2009年4月29日至5月22日之前,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www.zjnb.lss.gov.cn)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变更险种参保类型的,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其他人员缴费基数实行窗口申报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9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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